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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实验室污染物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人:谷志达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

河南大学实验室污染物处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污染物处理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污染物管理原则

(一)为防止实验室污染物污染环境,各单位应当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积极治理老污染源。

(二)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对使用量小的含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药品,鼓励实验室之间建立交换共享机制,尽可能减少此类试剂和药品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

(三)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订相应的环保管理细则并悬挂于墙上。

(四)实验教师应指导、监督、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做到环保作业。

第二条实验室污染物的处理

(一)有污染废物产生的实验室,须将污染物分类收集,存入不同的容器内。储存容器上标明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污染废物不得混装。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污染物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二)对分类收集的污染废物,实验室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后予以排放或废弃,不能处理的先由实验室妥善保存。

(三)对接触化学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四)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再集中深埋处理。

(五)少量有毒气体可通过排风设备排除室外,被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经过吸收处理,然后才能排放。

(六)医学实验室使用完的实验动物及尸体标本,先由实验室妥善保存,等待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深埋。

(七)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应明确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将本单位实验室储存的实验室污染物定期统计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存放量,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条实验室污染事故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制及报告机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其它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急机制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处,严格监督执行。

(二)各附属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的污染物处置按照各单位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由本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