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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谷志达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

河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系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爆炸品(不含民用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及由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和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采购、储存、领取、使用、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专人审批,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的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常识,责任心强。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凡需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求品种、数量写出申请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计划以满足一周实验教学需要量为宜。对不易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和存储。

第七条 采购到货的危险化学品,不准临时存放,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领取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采用相应的储存设备,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危险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储存。

第十条 储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消防、报警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定期核查库存危险化学品,并记录核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凭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领取单方可办理领取手续,严格按批准的种类、数量领用,领用人要当面点清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仓库管理必须使用编码记录本进行登记,记录本连同有关手续定期存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实行双锁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制度。剧毒化学品实行限量发放制度,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由于特殊原因未使用的要及时退回仓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或个人保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严禁出现监管疏漏环节。

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使用制度,不准外借,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十四条 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其排放物对环境有危害的,要分类收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排放的,应按国家和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单位统一组织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要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杜绝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消除或减轻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校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报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在明显处予以张挂,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附属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各单位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