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安全管理 - 正文

安全管理

河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人:谷志达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

河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校行字[2002]24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备一定的规模(人、财、物),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地。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投入,规范管理。要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学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创造条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作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 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费、仪器设备运行费和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 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 负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购置、办理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账卡,检查投资效益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六) 组织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前论证、采购、接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七) 审批和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审核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和改造计划;

(八) 负责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工作;负责审批仪器设备外借工作;

(九)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和学院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审批实验室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营养保健费;

(十) 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先进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重点实验室遴选及评估、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要求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实验项目和科研的需要,实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含阶段性验收)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经济管理,实行设备费统一使用。仪器设备购置要按照"两次论证、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使用和管理,遵循分部门管理、全校共享和专管共用的原则,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对校外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报损、报失、调剂、报废等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建档,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主任的任职资格和任命程序要符合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六、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设有专库、专门设置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制定河南大学营养保健管理办法,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任实验课教师,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七、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